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投
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及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
胡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