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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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23-011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 9:15 至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绵阳园艺山办公区会议室(四川
省绵阳市涪城区园艺街 16 号久远创新产业园 1 号楼 7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403,708,58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35,605,26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92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68,103,32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8.50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75,275,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4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171,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9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68,103,32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8.50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627,1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5,193,6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557,5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5,124,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557,5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24,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555,2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5,121,7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657,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24,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5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5,124,5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4,223,3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5,789,8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4,223,3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89,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4,223,3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89,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2,166,8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3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2,166,8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3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业务管理决策权限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2,166,8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3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558,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24,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627,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94,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7,242,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8,808,6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
配套工程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3,663,5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5,230,0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3年3月2日的巨潮资讯
网。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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