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
料”)在2022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
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
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
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804216_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
司为众立合成材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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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
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
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
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
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
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被担保的主合同所述授信合
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3年03月22日至2024年03月21日,具体以主
合同为准。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
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
以主合同为准。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
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
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
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
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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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
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101,53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
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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