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前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
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职责,能够恪守尽责,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思敏:
宋岩涛:
姜 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