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办公: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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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使用效果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50%;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
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和进度实施。公司
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
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
用效果。
  第十五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
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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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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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
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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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
用途一致。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除外)。
  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
下变化的,视作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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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存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专项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专项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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