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1日)

证券之星 2023-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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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予以备
案,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前十五日内,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
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家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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