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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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层
   电话:(0551)62631164   传真:(0551)6262045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0532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音少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就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出具天律意 2022 第 01005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现因本次激励计
划变更原因,本所律师就变更后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修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
                                        法律意见书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经核查,公司系以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
式设立,2021 年 1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1 万股。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鑫铂股份”,股票代码“003038”。公司现依法持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11810772192383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唐开健,住所
为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经营范围为铝棒材及铝型材、铝制品、轨道交通车
辆铝部件、汽车铝部件、新能源光伏部件、模具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本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
下情形:
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依法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对 2022 年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对
应修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文件中相关条款。
    根据《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分为
十五章,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
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
                                  法律意见书
对象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原则;附则。
  本所律师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全部内容逐项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
第(一)项的规定。
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
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规则》10.6   条的规定。
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10.7   条
的规定。
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五章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
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完备性、合法合规性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经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主
要包括: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法律意见书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下列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单和职位以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公告编号:2022-059)。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了相应报告。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拟订、审议、公示等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
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二)款和《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
及时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
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法律意见书
情形。
  八、关联董事的回避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李杰、陈未荣,前述关联董事
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
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
计划审议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继续严格
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后,公司即可依法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法 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卢贤榕                     李   军
                                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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