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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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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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356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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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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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楼画堂臻厅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7 人,共计代
表股份 373,831,335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9.5371%。
法律意见书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8,169,108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3.379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项
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23H0356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姚志刚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