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
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通知》(财会[2021]35号) (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境内上市企业,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
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
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
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
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
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分摊金额等。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
适用新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