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3-002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账户
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正式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证监许可〔2023〕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5.1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364.00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2,400.85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
验字[2023]00010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通达创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新阳支行以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达创智及通达创智全资子公司通达创
智(石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石狮”)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
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 通达 6#厂房
股份有限公司 4100026019200304467 通达创智 20,801.34 (智能制造生产
厦门海沧支行 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
研发中心和自动
股份有限公司 35150198260100001331 通达创智 6,699.51
化中心建设项目
厦门新阳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129210100100464622 通达创智 26,400.00 通达创智石狮智
有限公司厦门 能制造基地建设
江头支行 129210100100464867 创智石狮 0.00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5150198260100001332 通达创智 10,482.21 补充流动资金
厦门新阳支行
注:专户对应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以及使用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所造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新阳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通达创智被称为甲方;在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
一通达创智与甲方二创智石狮并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新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江头支行统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上述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对不同募集资金账户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海峰、阮任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