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及时更新海顺新材在审再融资项目财报数据
的提醒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在《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之日期间,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的“补充期间”指《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签署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有关内容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中重复描述、披露并发表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
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
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之补充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有效批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上述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更改已作出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变化。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次发行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相关事宜,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
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仍具备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主
要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件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件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珠海金藤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
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56.28 108907960.00 67687430.00 9800000.0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在股本设置和股权变动的情形,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六、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股份质押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不存
在产权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变化。
序号 权利人 品种名称 登记号
聚酯/聚酰胺/铝/聚丙烯口服液体药用
复合膜、袋
聚酰胺/铝/聚氯乙烯/聚乙烯吸湿型冷
用复合硬片
聚酰胺/铝/聚氯乙烯冷冲压成型固体
药用复合硬片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子公司苏州海顺申请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展期,苏州海
顺现持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苏)XK16-204-0167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许可项目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自 2022 年 8 月 24 日
至 2027 年 9 月 10 日。
除上述药包材登记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化外,发行人的其他业务资质和
经营认证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具有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经营资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
会[2006]3 号)关于关联方的规定,本所按照重要性、审慎性原则查验了发行人及其
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主要关联方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
人)”所述,补充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林武辉、朱秀梅。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林武辉、朱秀梅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上海大甲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林武辉持有 37.77%的财产份额,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类别 基本信息
名称 上海大甲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5648428796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 89 号 3 幢 271 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武辉
注册资本 616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会务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展
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开发,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家
经营范围
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40 年 11 月 23 日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林武辉、朱秀梅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述。
(1)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单位 任职职务
深圳市瑞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林武辉 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大甲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勤 董事、副总经理 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 监事
庞云华 独立董事 上海力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夏宽云 独立董事 宁波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份 董事
上海会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上述表格中不予统计。
(2)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持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姓名 公司职务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生物医疗电子仪器、配套试
董事长、 深圳市瑞图生物技术有限公 593.1541
林武辉 14.50% 剂及软件研发、生产、销售
总经理 司 3
及信息咨询
注册资本
姓名 公司职务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广东通鑫起重机科技有限公 起重机械设备及节能设备
司 的研发、生产、销售
上海大甲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有限合伙)
上海力鼎会计师事务所(普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
庞云华 独立董事 10 70%
通合伙) 计报告等审计业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
上海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00 45.45%
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宁波众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玺股权
间接持股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 股权投资业务
伙)
宁波树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间接持股
企业(有限合伙) 0.545%
上海会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
(有限合伙) 询等
夏宽云 独立董事
宁波聚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间接持股
企业(有限合伙) 0.49%
青岛树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间接持股
企业(有限合伙) 0.57%
青岛树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间接持股
企业(有限合伙) 9.09%
青岛树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间接持股
企业(有限合伙) 9.09%
青岛树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间接持股
企业(有限合伙) 9.09%
陈平 副总经理 威海园通快递有限公司 50 80% 小件快递包裹寄送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林武辉、朱秀梅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持股比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例(%)
上海可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发行人董事长林武辉父亲担任法人代表及董
事长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平弟弟担任执行董事的其
他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石泓配偶持股,父亲担任
执行董事的其他企业
鹰捉(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石泓配偶的父亲控制的其
他企业
序号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控股子公司多凌药包的参股股东多凌控股控制的公
司
嘉兴市多凌物业管理有限公 控股子公司多凌药包的参股股东多凌控股控制的企
司 业
西藏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月注销
(二) 关联交易
根据《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发起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内 2022 年 1-6 2021 年 2019 年
关联方 2020 年度
容 月 度 度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 电费 307.95 499.73 433.07 426.99
石家庄唐正模具有限公 采购模具及
- 28.26 70.98 51.39
司 备品备件
石家庄唐正模具有限公 接受维修服
- 14.98 13.03 2.50
司 务
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0.85 11.59 0.00 0.00
嘉兴市多凌物业管理有
物业管理 3.97 8.89 0.00 0.00
限公司
合计 322.77 563.45 517.08 480.88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为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多凌控股为发行人
子公司多凌药包之少数股东,拥有多凌工业园区内厂房、仓库等场所。发行人子公
司多凌药包因企业生产租用多凌控股的办公楼及厂房,电费由多凌控股每月代缴。
嘉兴多凌每月向多凌控股支付后者实际代缴的电费,再从多凌药包收取按照实际使
用情况多凌药包应分摊的电费。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度 度
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57 280.81 963.84 285.98
石家庄唐正模具有限公
水电费 - 0.00 0.00 6.95
司
合计 4.57 280.81 963.84 292.94
公司与上海久诚的关联交易内容系子公司苏州海顺向后者销售自产 PE。2020
年度,公司与上海久诚关联交易金额上升较多,主要系后者当期对 PE 需求提升所
致。2021 年度,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发行人对 PE 的需求提升,因此减少了自
产 PE 的对外销售。公司销售给上海久诚的相关产品价格根据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确
定,定价公允。
根据天健出具的 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未发生关联担保。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办公楼及厂房 148.49 293.84 293.84 324.30
林武辉 租赁办公楼 27.50 55.00 55.00 55.00
合计 175.99 348.84 348.84 379.30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石家庄唐正模具有限公司 租赁办公楼及厂房 - 0.00 9.18 9.18
发行人子公司多凌药包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租用多凌控股的办公楼及厂房;
发行人因办公需要,租用林武辉先生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天街办公室作为公司
办公场所。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 - 31.51 76.86 320.86
应收账款
石家庄唐正模具有限公司 - 0.00 17.32 0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 - 10.33 0.00 0.00
预付款项
石家庄唐正模具有限公司 - 0.00 5.31 53.34
小 计 - 41.84 99.49 374.20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 22.13 0.00 74.26 273.40
应付账款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0.00 0.00 0.00 186.78
其他应付 多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款 公司
小计 22.13 0.31 74.26 460.19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预收账款 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 1.18 - - -
公司的上述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合理,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均无实质影响。
额分别为 330.23 万元、337.89 万元、463.86、189.45 万元。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拆出方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拆出金额 本期拆入金额 期末余额
发行人 嘉兴多凌 1,000.00 - 1,000.00 -
发行人 多凌控股 539.95 - 539.95 -
(2)关联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同意收购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 43.015%的股权,
并向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出资 21,507.50 万元人民币。因林武辉先生持有久诚包装
联交易。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收购股权款已全部支付。
(三)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
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回避等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化。
(四) 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
存在新增的不动产权。
(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
存在新增的商标。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及子公司专
利情况进行网上检索,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 4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
况如下:
取得方 他项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式 利
一种用于药品包装的 原始取
双层包装装置 得
石家庄中 一种顶出式铝塑组合 原始取
汇 盖 得
石家庄中 一种多腔室防潮药品 原始取
汇 包装瓶 得
石家庄中 原始取
汇 得
(四)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在建工程余额为 46,641.86 万元。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4,262.92 万元,包括房屋及建
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其中房屋及建筑物为 15,354.76 万
元、机器设备为 15,900.34 万元、运输工具为 211.23 万元、电子设备为 1,598.38 万
元,其他设备为 1,198.18 万元。
(六)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
子公司新增租赁房产共计 2 处,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地点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方 积(㎡)
海顺 上海乘屹机器 松江区张泾路 885 号 2022.07.01-
医材 人有限公司 2 号楼 8603 室 2022.09.30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
发行 2022.09.05-
人 2023.12.31
室
(七)对外投资权益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披露的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
有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签署、尚未执
行完毕、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根据
上述标准,经发行人确认的重大合同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 2
项保证合同,具体如下:
金额
序号 保证人 债权人 发放日期 到期日期
(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河北省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石家庄分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期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 项借款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贷款金额 借款起止日 担保
序号 借款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 贷款银行全称
(万元) 期 方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2.05.10-2
司河北省分行 023.05.10
动资金贷款合同(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2.06.30-2
版,2021 年)字第 司石家庄分行 023.06.29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正在履行的
序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
供应商名称 采购商品
号 (万元) 生效日期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正在履行的
序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日
客户名称 销售商品
号 (万元) 期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
有限公司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形式
和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二)发行人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审慎核查,补充期间,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和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补
充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况。
(四)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
收款为 2,019.44 万元,其他应付款为 1,232.38 万元(合并报表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或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
收购或出售行为。
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
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规则进行修改。
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和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并履行了披露义务。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现任非独立董事分别为林
武辉、朱秀梅、林秀清、黄勤,现任独立董事分别为庞云华、马石泓、夏宽云。其
中武辉、朱秀梅、林秀清、黄勤、庞云华、夏宽云均由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马石泓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现任董事长为林武辉,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现任监事分别为顾健、李志强、孙英,监事会
主席为顾健,职工代表监事为孙英。其中李志强由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顾健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孙英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总经理为林武辉,副总经理为黄勤、陈平、
李俊,财务负责人为倪海龙,同时,董事会秘书为杨高锋。其中李俊、陈平、黄勤、
倪海龙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杨高锋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
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补充期间,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其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苏州海顺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
收优惠,所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四)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
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 441.85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亦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处罚。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前次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前次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一致,未发生变化。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情形外,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息检索,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形外,补充期间,
发行人及其合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一式陆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彭 龙
经办律师:
傅怡堃
经办律师:
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