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德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
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可能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该页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匡同春 雷 宇 沈云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