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债券代码:110089 证券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召开十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公告如下: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实施修
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
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
保,不得相互担保。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新增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
在履行必要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
单位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
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 (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
关系的单位。 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及子公司参股联营单位。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财务部和法律事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
务部先对担保对象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 供担保前,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应先对担保
真实,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对象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并掌握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
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
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 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保对象进行审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 审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
...... 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
(七)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参股联营单位提供
互担保,由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 担保,由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出具
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 书面意见,报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
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 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对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其他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新增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
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被担保的债权种
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资金使 第十七条 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资金使
用单位承担担保费的原则,担保人对被担保 用单位承担担保费的原则,担保人对未纳入
人收取相应的担保费。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被担保人收取相
应的担保费,费率为担保额的 2.5‰,具体按
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删除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 2‰收取担保费,
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参股(联营)公司,按照 2.5‰收 删除
取担保费,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删除
公司为其子公司、参股(联营)公司提供担
保的可参照此标准收取相应担保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建立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建立
外担保档案、逐笔详细登记台帐,关注相应 对外担保档案、逐笔详细登记台帐,关注相
担保时效期限。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应担保时效期限,并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财
况、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 务状况、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
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商业信
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誉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该业务
的副总经理。
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不需要
提供反担保措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如果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不能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应当提出明确合
理的理由。公司为参股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按照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担保的,应要求其在不能按照出资比例
提供担保金额的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时,该单位或其股东须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
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金额
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匹配。在 相匹配。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法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法律事务部(或 律事务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同财务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同财务部完善有关法 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
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登记手续。
除以上修订以及部分条款相应变更序号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内
容不变。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