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营口金
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对金辰股份新增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特纳能源(淮北)”)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关联方伊特纳能源(淮北)拟向公司采购 PE-poly、PECVD
正面氮化硅、PECVD 背面氮化硅等电池设备及光伏组件设备,合同总额总计
(二)关联关系
伊特纳能源(淮北)为公司联营企业伊特纳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伊特纳能源(大连)”)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伊特纳能源(大连)的
全资子公司伊特纳(淮北)认定为关联方,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2MA8PUCQ9X7
住所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纬二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冷旭东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 伊特纳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储
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
经营范围
热利用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
场相关系统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进出口代理;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财务数据 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尚无财务数据
三、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卖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
零部件以及全部技术文件和保修文件(“设备”),主要设备包括PE-Poly、PECVD
正面氮化硅、PECVD背面氮化硅等电池设备及光伏组件设备。
装、调试、使用培训、保修期内的维护(“免费技术支持”)及保修期外的维修维
护等服务。
(二)价格
体交易的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另行以具体的订单或合同进行确认。
卖方不得向买方就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使用培训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额外收
取任何费用。
(三)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买方工厂内。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
由于卖方包装或运输不当给设备造成的任何风险或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交付迟
延和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完全承担。
支付了全部验收款之日起,产品的所有权当即转移至买方。
进行检查,并且由卖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同时,卖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
向买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以及对买方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后,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验收单》。双方签署
《设备验收单》后,卖方的交付义务(但不包括保修等其他责任)始告完成。
(四)违约责任
按合同总额的0.05%的比例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
过合同总额10%。交付设备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提前
定金,并保留主张违约金、损失或其他赔偿的权利。除非该等逾期是因买方原因
造成的。
例向买方收取逾期违约金,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合同总额10%。买方逾期支付合同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
方应当就付款事宜另行协商。
(五)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优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
产生依赖,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伊特纳能源(淮北)发
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
影响,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此次日常关
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关于公司签订设备
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
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综上
所述,公司拟与关联方伊特纳能源(淮北)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与关联方伊
特纳能源(淮北)的日常关联交易。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伊特纳能源(淮北)的设备销售行为是基于
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
议后通过,截至目前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