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子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
“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
登的公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
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
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为《关于聘任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
要内容已经于 2023 年 3 月 4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508,80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8 名,代表股份 107,359,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7 名(代表 7 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46,938,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公司聘任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电子城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