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静 曾繁华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