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三月
意华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温州
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
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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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五、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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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王建文、杨捷为意华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
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王建文,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组总
监,曾负责或参与了中微公司、普冉股份、日久光电、澜起科技、博通集成、菲
林格尔、桃李面包、润和软件、丽人丽妆、天顺风能、海宁皮城等企业的价值评
估、战略投资者引进、改制辅导、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杨捷,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组高级
副总裁。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负责或参与了宏英智能、斯达半导、博纳影
业、创智和宇、人民交通出版社等 IPO 项目,苏宁云商定向增发、航天科技配
股、能科科技定向增发、星网宇达定向增发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航天发展等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豪威科技私有化、博纳影业等财务顾问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谢锐楷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缪政颖、李天智、邱
志飞、李天一、吴智超为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谢锐楷,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组副总裁。曾负责
或参与了中微半导 IPO 项目、泓淋电力 IPO 项目、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华大基因公司债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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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nzhou Yihua Connector Co., Ltd.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3 日
股 本:170,672,000 股
法定代表人:蔡胜才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意华股份
股票代码:002897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
邮政编码:325606
电 话:0577-57100785
传 真:0577-57100790-2066
电子邮箱:www.czt.cn
经营范围:接插件、接插件端子、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 C1 地块;
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 A 地块)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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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12,200,201.00 7.15%
无限售条件股 158,471,799.00 92.85%
股份总数 170,672,000.00 100.00%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4,234,194.00 43.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改革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陈献孟 3,193,668.00 1.87%
方建斌 3,131,144.00 1.83%
蒋友安 2,714,249.00 1.59%
方建文 2,689,848.00 1.5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二组合 2,303,200.00 1.35%
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变化表如下: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2017 年 6 月 30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2017 年 8 月 首次公开发行 50,010.39
合计 50,010.39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11,307.02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202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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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467,734.88 489,541.04 347,695.32 308,521.53
负债合计 301,681.91 348,861.63 213,694.45 190,100.35
少数股东权益 2,340.91 3,062.34 3,314.79 3,746.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6,052.98 140,679.41 134,000.87 118,421.1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总收入 393,211.33 448,958.94 326,827.68 162,253.89
营业利润 26,109.53 14,478.84 21,109.39 3,995.12
利润总额 26,142.16 14,358.55 20,952.03 4,024.52
净利润 21,704.65 12,138.56 17,411.42 2,243.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210.95 -41,953.63 27,744.00 1,091.5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038.89 -41,226.15 -38,091.59 -32,611.0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65.56 72,662.12 28,089.12 38,480.5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967.10 -11,632.12 15,662.18 7,128.4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0,579.04 30,611.94 42,244.06 26,581.88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偿债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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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64.50% 71.26% 61.46% 61.62%
流动比率(倍) 1.35 1.13 1.17 1.06
速动比率(倍) 0.67 0.53 0.75 0.67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5.89 7.39 6.03 3.45
存货周转率(次) 2.04 3.16 3.57 2.53
总资产周转率(次) 0.82 1.07 1.00 0.67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间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
归属于母公司股 2021 年度 10.13 0.79 0.79
东净利润 2020 年度 14.68 1.06 1.06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 65,771 股,其
中,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份 50,871 股,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
账户持有发行人股份 14,900 股,合计约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04%。本保荐机
构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中信证券投资、中信里昂、
中信证券华南)持有发行人股份 572,444 股,约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34%。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
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形外,本保荐机构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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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
核。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有可能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
等专业人士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
核部审核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
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内核会召开前由内核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履行
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
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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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
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二)内核意见
目内核会,内核委员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
该项目有条件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意华股份非公开项目申
请文件对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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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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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意华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
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
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意华股份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条
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意华股份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
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意华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
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
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
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本
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作出决
议并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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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发行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呈
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
职调查、审慎核查。经核查,意华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的具体分
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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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核查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核查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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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一)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
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
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乐清光伏支架核
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光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
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之规定。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70,672,000 股,意华控股持有发行
人 74,234,194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50%,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
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1,201,600 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
更为 33.46%(本次发行前意华控股持股数量按照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持股数
量计算)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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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即: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三、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在业务执行
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意华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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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
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商。
时聘请了廖国辉律师事务所、PN LAWYER INTERNATIONAL Co., Ltd.、鹰胜联
合法律事务所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师事务所。
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报材料制作咨询机构。
底稿整理及电子化咨询机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保荐机构、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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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因素
(1)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光伏行业作为全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行业景气度受政策影响程度较大,
多个国家及地区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支持政策以推动产业发展。在国内行业政策方
面,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限规模、降补贴等措施大幅降低了政策扶持
力度,光伏产业链各环节短期需求受到一定的冲击。2019 年,在光伏平价上网
的背景下,我国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
通知》等系列政策。2020 年以来,在全球绿色低碳发展潮流下,我国提出“双
碳”战略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发展。未来如果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动,公司不能及时顺应政策变动而调整相应的经营政策,则可能会对公司
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在国际行业政策方面,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可能因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而受到较
大影响,2011 年以来,欧盟、美国先后出台相关贸易保护政策,多次发起对中
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海外市场是公司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因此
国际贸易政策对海外市场的开拓具有重要影响。若客户所在国采取对中国加征关
税等贸易保护政策,将直接影响公司海外市场布局及利润空间。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光伏产品为跟踪支架核心部件,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服务主要包
括钢材、铝材、外协镀锌加工等,其中钢材为最主要的原材料。钢材价格的波动
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若公司在签订销售订单并确定销售价格后,原材料
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销售价格无法随原材料价格同步调整,则可能导致相应订
单的利润空间被压缩,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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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下降风险
公司产品存在价格下降的情形,虽然公司不断丰富和研发新产品,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抵御原产品价格下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但随着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
剧,如果公司无法维持并加强技术创新能力以巩固目前的核心竞争优势,或市场
进入者增长过快导致投标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仍存在下降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公司海外业务主要以
美元结算,人民币汇率可能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由于公司境外
收入规模较大,人民币升值可能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随着公司境外业务收入规
模逐步扩大,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幅度加大,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
动风险,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62,253.89 万元、326,827.68 万元、
万元和 393,211.3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
为 3,009.93 万元、14,523.03 万元、10,765.77 万元和 19,405.61 万元,经营业绩
整体呈增长趋势。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因市场竞争、行业需求波动、客户经营或者
与公司合作情况变化、公司自身研发、生产和管理等问题而导致业绩增速放缓甚
至出现大幅业绩下滑的风险。
(4)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34.70%、55.71%、55.90%
和 62.04%,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存在一定的客户集中风险。由于光伏投
资规模较大、审批手续繁琐,故主要由少数大型集团公司主导,导致客户较为集
中。同时,公司在产能利用率持续较高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选择与核心战略客户
合作,因此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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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分自有房产瑕疵风险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位于温州和东莞的部分房产由于历
史原因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面积合计 20,130.00 平方米。
发行人暂未办妥房产证的自有房产主要系作为冲制车间及宿舍、仓库等辅助
设施使用或对外出租,且发行人所需均为标准厂房,相关生产设备搬迁难度较小,
可在短期内实现搬迁。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可能给发
行人造成的损失。因此,预期上述房产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事宜可能导致的风
险相对可控。然而,若上述房产被强制拆迁,发行人部分经营场所将面临搬迁,
将会一次性产生直接财产损失及搬迁费用,未来每年将新增租赁费用,短期内可
能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生产效率、交货时间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批准时间
均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本次发行方案为向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
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
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
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120.16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332.3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乐清光伏支架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光
伏支架全场景应用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但若二级市
场价格波动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存在筹资不足的风险,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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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
素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和行业发
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布局。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但是仍存在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
大更替、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无法实施、
延期或者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募投项目
的投入、建设、运营存在一定周期,经济效益不能立即体现,公司净利润可能无
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和净资产大幅
增长而引起的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
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
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对
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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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
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性投资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成为业界卓越的通讯连接器制造商和太阳能跟踪支架
制造商,坚持连接器和光伏支架制造双轮驱动战略,依托先进的生产平台、国际
标准的品质管理能力、高效的产品研发和供应体系、良好的综合管理能力,为客
户提供完善的互连产品应用和光伏产业配套解决方案。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公司推动和实施了如下发展计划:
公司连接器业务目标是成为专注于以通讯为主的连接器及其组件产品研发、
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互连产品应用解决方案,未来业务
重点如下:
(1)加强市场开发,完善营销网络
公司将继续实施关键客户带动战略,继续开拓并壮大通讯、家电、安防、汽
车等市场,保持公司在国内通讯市场的领先地位,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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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部门职能,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收集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与新产品开发
决策。
(2)加强研发的精准投入,持续提升关键技术
公司将采取新产品开发技术及创新,生产制造技术及创新并进的技术发展策
略。在产品开发与技术创新方面,公司将实施技术创新与结构优化战略,从创新
队伍的建立、创新基地的建设、创新基础软硬件的购置、加快技术创新及产品研
发步伐等方面推进公司的整体创新计划;在产品生产制造技术及创新方面,公司
将重点开发精密电、光通讯连接器生产的专有技术、工艺和工程设备,包括精密
成型技术、精密模具技术、激光焊接技术、自动化技术等等。公司将通过广泛采
用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
创新。
(3)优化客户资源,调整产品结构
公司将以客户为中心,进一步优化客户资源,重点发展高端客户市场。在力
争销售规模达到公司战略规划目标的同时,积极优化产品结构,逐步提升高端精
密高速通讯连接器、光互连产品、高端消费电子连接器及其组件等高端产品的收
入占比,以实现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
意华股份的光伏支架业务布局清晰,目前海外主要为跟踪支架龙头品牌商提
供代工服务,国内渐进布局光伏跟踪&固定支架自有品牌。公司于 2019 年收购
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光伏跟踪支架
龙头提供结构件代工服务。同时,公司在泰国成立子公司、建设工厂,利用国外
的低人力成本,同时规避贸易摩擦风险。2021 年,公司再次收购跟踪支架研发
设计企业天津晟维,并在天津设立子公司天津意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充分利用
天津的港口优势,以及靠近钢材资源地河北省的地理优势,在国内加速布局自有
品牌业务。
代工业务方面,凭借规模效应下的成本优势、服务优势,公司的代工客户开
拓顺利。2020 年及以前,公司的代工大客户主要是全球光伏跟踪支架领先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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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racker 。 2021 年, 凭借 成本 和服 务等 竞争 优势 ,公 司的 下游 客户 已 由
NEXTracker 拓展至 GCS、FTC Solar、天合光能等在内的其他光伏跟踪支架龙头
品牌商
自有品牌方面,天津晟维的国内自有品牌项目落地进展顺利,预计将逐渐贡
献利润。2021 年 7 月,公司以 510 万元收购自然人牛鸿麟、于文宪持有的天津
晟维 51%股权,同时公司以自有资金 2,295 万元与天津晟维其他股东进行同比例
增资。天津晟维于 2018 年 11 月成立,公司的团队在光伏跟踪支架的研发上有丰
富的经验,且具备丰富的渠道资源。天津晟维目前已研发设计出三大类平单轴跟
踪支架产品,即双排组件独立驱动跟踪系统、单排组件独立驱动跟踪系统、单排
组件联排驱动系统,公司具备多项专利及 TUV 国际认证。
未来,公司将从支架代工厂向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代工与方案业务形成协
同,提升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公司的成本优势。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意华股份将坚持大客户经营策略,保障客户资源优质,合作关系稳定。公司
自成立以来即确立了与大客户合作的经营策略,目前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
资源并建立了良好的客户合作关系,未来将不断发掘优质客户资源。在通讯连接
器领域,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华为、中兴、富士康、和硕、Duratel 等,近年来通
过 SFP、SFP+等高端系列的高速连接器产品,进一步加强了与华为、中兴等大
客户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消费电子和汽车连接器领域,公司客户覆盖正崴、伟
创力、莫仕、Full Rise、FCI 等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客户。光伏跟踪支架业务主要
客户包括国外厂商 NEXTracker、GCS、FTC Solar 及国内厂商天合光能。
公司未来发展将聚焦主线,坚持连接器+光伏支架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公司
连接器业务以通讯连接器为核心,消费电子连接器为重要构成,汽车等其他连接
器为延伸。通过不同子公司实现多领域布局,其中东莞意兆、武汉意谷等主要从
事通讯连接器生产销售,东莞泰康、东莞正德等主要从事消费电子连接器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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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苏州远野主要从事汽车连接器生产销售。公司于 2019 年收购意华新能源,
进入光伏跟踪支架领域,其核心客户为全球光伏系统领域领先厂商
NEXTracker,光伏跟踪支架领域排名第一。并通过设立天津子公司和收购天津
晟维,布局国内市场,逐渐成长为业内具备影响力的企业。
公司未来将继续重视研发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结构和类型。公司产品主要包
括连接器及其组件和太阳能支架两大板块,连接器方面,按应用领域可以分为通
讯连接器、消费电子连接器、汽车等其他连接器,其中高速通讯连接器领域确立
先发优势,代表产品包括 SFP、SFP+光电连接器等。公司不断加强自主创新能
力,在高速通讯连接器领域,公司聚焦 5G、6G 和光通讯模块的研发制造,具备
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 5G SFP、SFP+系列产品已陆续研发成功并通过关键客户各
项性能测试,技术研发能力和精益生产水平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2021 年研发
支出同比增长 7.83%至 2.03 亿元,研发团队规模不断扩大,截至 2022 年 9 月末,
公司研发人员 670 名,占比 9.42%,在研项目包括应用于 5G 网络 200G 高
速连接器产品开发、SFP56 2X12 高速连接器系列产品研发、华为大众 5G T-BOX
新产品研发等,未来公司将持续通过完善研发体系,培养研发人员以及与供应商
和客户之间形成联动开发机制,实现产品研发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增强国产替代
能力,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创新水平。光伏业务方面,子公司意华新能源为专注于
太阳能光伏支架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产品为光伏跟踪支架,同时加大投入高技
术含量产品的研发和新产品的培育。
公司技术水平领先,市场优势稳固,财务指标稳健,发展目标明确,战略规
划清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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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建文
杨 捷
项目协办人:
谢锐楷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彬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意华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机构王建文、
杨捷担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
荐代表人,负责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发行及上市保荐工作,以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机构在授
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王建文
杨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