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
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机铁芯
精密多工位级进模扩建项目”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并
已结项,相关结余募集资金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