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3-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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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释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上市
                 指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方正电机
 智驱科技、控股股东       指   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通商律师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
 发行保荐书           指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
                 指   方正电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月 31 日和 2022 年 9 月 30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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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吉贝尔(688566)、兰卫
  郑宇
          医学(301060)、万泰生物(603392)、丽岛新材(603937)等 IPO 项目。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兰卫医学(301060)、丽
          岛新材(603937)、赛托生物(300583)等 IPO 项目及万泰生物(603392)
 王施健
          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目前担任万泰生物(603392)的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刘晴青: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参与万泰生物(603392)IPO 项目、凯
利泰(300326)重组项目、南卫股份(603880)并购重组项目。
     戴昱洲、代承志、蒋佳达、刘柏巍、赵悦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 73 号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0 日
上市日期         2007 年 12 月 12 日
股票简称         方正电机
股票代码         002196.SZ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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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电动机及控制器、微电机、缝纫机、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的加
经营范围       工、制造、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新能源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        牟健
电子信箱       jian.mou@fdm.com.cn
联系电话       0578-2171041
传真号码       0578-22765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国金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依法履
行保荐和承销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业务往来。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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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电机”或“发行人”)项目组在制作
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质量控制部派出陈少勋、蔡佳霖、方玮对项目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
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重点
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了项目
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
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
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意
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具
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
内核风控部。内核风控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
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
员的工作不足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方正电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经过内核委
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方正电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
  全面注册制改革和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后,方正电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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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第二次内核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
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方正电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国金证券对方正电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认为方正电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方正电机拟通过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
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方正电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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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保荐机构相关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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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
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方正电机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方正电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发行经方正电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十七
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股份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会决议公告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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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的方式,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法》及
《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
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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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9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80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为
智驱科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股票发行价格为 6.6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之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
准日当日,下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协议等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1)智驱科技拟全额认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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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其发行的 10,000 万股股票;(2)公司原控股股东卓越汽车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振
汉江分别向智驱科技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500 万股股份、2,000 万股股份;(3)张敏
终止委托给卓越汽车的 3,362.63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4)卓越汽车将本次股份
转让完成后剩余所持公司 1,500 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智驱科技。
  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与股份转让、表决权终止委托、表决权委托不互为前提,
全部完成后,智驱科技将直接持有公司 14,500 万股股份,并接受卓越汽车的委托行
使其持有的公司 1,500 万股股份表决权,合计可控制公司 26.72%的表决权,从而成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智驱科技已编制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
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科技合计控制公司 12.03%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成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智驱科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因由
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及《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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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
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0%,若本次发行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
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
整。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发生因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及其他事
项导致发行前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申请再融资的融资
规模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
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
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
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
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申请再融资的融资
时间间隔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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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
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
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
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
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
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6,900.00 万元,发行对象智驱科技为董事会确定发行
对象,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年产 80 万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项
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汽车、家用电器等,这些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密切相关,
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经济增长速度的高低将刺激或抑制公司相关产品
的消费。此外,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资源价格的变动和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都
可能对下游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导致行业发展可能呈现阶段性、周期性。若宏观
经济不景气,下游行业可能会减少对公司相关产品的需求,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将面
临一定的不利影响。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我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长期以来,国家制
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企业的发展,并向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给
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刺激相关消费,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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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政策。但为实现新能源汽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政
府对新能源汽车采取了退坡式的补贴机制,产业政策变化对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上下游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若未来对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可
能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以及上游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6,381.91 万元,因此公司未来一定期间
可能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整体成本的比例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硅钢
片、漆包线、磁钢等,上述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并进而
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采用包括与客户协商产品价格、加大技术开发力度,
应用新材料、新工艺等优化措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如果
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的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及时通过调整产品价格、改进工艺等
方法及时传导成本压力,则公司将面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在国内外市场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虽然公司具备相应的竞
争优势,但是未来随着国内外竞争对手通过不断的行业整合等手段扩大经营规模,
扩充市场份额,公司的市场地位可能受到一定的挑战,进而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收
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汽车应用类产品销售占比的提升,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
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整体呈上升趋势,各期分别为 48.73%、47.45%、57.16%和
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整车厂客户合作较为稳定,且汽车零配件供应链整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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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黏性较强,但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
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受行业政策、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政策等外部因素影
响而实现需求大幅下降,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拓其他客户,
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新能源汽车动力及整车控制领域具有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兼具、技术路径升级
甚至迭代的速度快等特点,尽管公司已经在上述领域具备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技
术优势,但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及时掌握新技术并将其应用于相关产品、产品技术路
径与主流路径出现偏差,核心人员流失或未能及时吸引符合要求的核心技术人才加
入,都将削弱公司的技术优势,相对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
  目前,公司在东南亚、欧洲等国家及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境外子公司所在
国家的经营环境与国内有一定的差异,若公司无法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环境,
无法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模式,则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将面临一定的政治、法律等风险,
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由于公司境外业务主要以美
元或当地货币作为结算货币,因此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导致公司产生一定
的汇兑损益,进而影响经营利润。
  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份额,合理规划项目产能释放进度,但未来生产经营及募投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市场环境、竞争对手策略、相关政策或者发行人市场开拓、技
术迭代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市场增长情况不及预期,或行业整体产能扩张规
模过大导致竞争加剧,则公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从而造成产
能过剩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0,598.97 万元、41,445.52 万元、
和 37.47%,占比较高。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该等
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为 24,732.18 万元,主要系公司为加快在节
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布局,收购深圳高科润、上海海能和杭州德沃仕等公司所形成。
值准备 17,454.53 万元,上述情况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独立董
事也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可能对发行人 2022 年财务数据造成影响,且如
果公司收购的资产未来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公司商誉仍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进而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子公司华瑞矿业拥有的采矿权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目前该矿区尚
未开采。2023 年 1 月,公司披露了采矿权由于预计采矿成本的提高发生减值,预计
于 2022 年年报计提减值准备 1,200 万元,上述情况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发行人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后续若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
手续,或未来矿产品市场价格下跌,采矿成本提高,公司将存在采矿权进一步减值
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且公司汽车应用类产品的毛利率波动较大,受新冠疫
情、产品结构变化、原材料大幅涨价等因素影响,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汽车应用类
产品的毛利率呈下降趋势。2022 年 1-9 月,汽车应用类产品毛利率逐渐回升。未来,
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下游客户新项目开发和订单量不及预期,可能出现毛利率
下降的风险;同时,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将对公司的生产成本产生影响,如
果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而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生产效率等方面保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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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
  公司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
作协议书,由经开区管委会向公司提供政府补助,公司于 2021 年度确认其他收益
助款、已取得的补助款被要求退回的可能性,对公司未来发展及盈利能力构成不利
影响。
  (四)管理风险
  公司不断增长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人才资源、组织
架构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应制度不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扩张
的需求,以及公司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与
完善,可能对公司经营和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
不可控事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际建成后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
可能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以上不确定因素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
收益。
  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若
公司未来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或进一步发生亏损,每
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相
关审核与注册批复,以及最终通过审核与取得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应用类产品、缝纫机应用类产品以及智能控制器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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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与销售。公司的战略目标为“成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一流的核心零部件供
应商,实现技术、产品及客户升级,有能力、有技术服务世界一流客户,未来靠专
利、标准占领市场”。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创新设计为核心,以产品和服务为依托,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品牌发展模式,重点围绕节能与新能源领域开发具有市场先进
性的技术产品,积极对接和开拓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场。未来公司将继续深化及扩
大现有业务规模,在保有传统业务优势的情况下,继续加大研发及生产投入,提高
产品产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促进新产品更新换代,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力
争成为我国乃至世界新能源驱动电机领域中综合实力最强的企业之一。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能够进一步满足市场的需求,符合发
行人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并且符合发行人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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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刘晴青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郑   宇
                               年    月    日
                王施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   鹏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机构总经理: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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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浙江
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郑宇、王施健
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
作。项目协办人为刘晴青。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郑   宇
               王施健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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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方正电机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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