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
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持续发展能力;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鹏翼、谢康、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