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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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质量,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
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以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
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
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
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
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
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发放《保
密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
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
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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