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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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健          于涛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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