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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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
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05.89 万元,截至 2022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2,802.47
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不进行利
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
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2年度不分配不转增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公司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本议
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
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
响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的需要,参考了所处地域、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
工作积极性,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东       杨丽芳       陈长生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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