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正平股份
股票代码:60384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生光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 128 号创新大厦 8 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正平股份、本公
司、公司、上市 指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公司股东金生光、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金生辉、李建莉、金飞梅、金飞菲、王生娟、马金龙的合称
之一致行动人
金阳光投资 指 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谦履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受让方 指 金)
、杭州鋆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代表鋆金笑傲钱江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报告书、本报告
指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指
指引》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公司章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金生光、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为金生辉、李建莉、金飞梅、金飞菲、王生娟、马
金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金生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01051965****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名称: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 128 号创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金生辉
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55905J
成立时间:2008 年 12 月 10 日
营业期限:200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09 日
经营范围:项目管理、投资管理、国内贸易、国际贸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运输信息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商业运营管理,
食品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金生光 70.00%、金生辉 3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金生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01041974****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姓名:李建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01051971****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姓名:金飞梅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21241978****
住所及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姓名:金飞菲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21241980****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姓名:王生娟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01031974****
住所及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姓名:马金龙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301051973****
住所及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为一致行动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金生光、
金生辉分别持有金阳光投资 70%、30%股份。金生光、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金生辉、金飞梅、李建莉、金飞菲、王生娟、马金龙因关联关系构成一致
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阳光投资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
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区的居留权
金生辉 执行董事 男 中国 陕西省西安市 无
金生光 监事 男 中国 陕西省西安市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直接和间接在其他境内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增减持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降低控制企业的负债,同受让方友好协商
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正平股份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阳光投资、李建莉、金飞
梅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
超过 36,748,324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26%(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取得的股份 8,763,3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26%)。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
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阳光投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因为经营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在法规允
许的比例范围内减持。后续若相关事项确定,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减持若实施,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生光持有公司股份 149,255,27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1.3337%;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阳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2,44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6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生光持有公司股份 121,255,27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3315%;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阳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0,44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2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生光仍为正平股份控
股股东,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仍为正平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情况 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金生光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49,255,273 21.3337 121,255,273 17.3315
金生辉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46,228,594 6.6076 46,228,594 6.6076
金阳光投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2,444,100 7.4960 10,444,100 1.4928
李建莉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5,002,963 2.1444 15,002,963 2.1444
金飞梅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8,520,725 1.2179 8,520,725 1.2179
金飞菲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756,880 0.3941 2,756,880 0.3941
王生娟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827,064 0.1182 827,064 0.1182
马金龙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827,064 0.1182 827,064 0.1182
总计 275,862,663 39.4302 205,862,663 29.424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股票质押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累计质押数量占其 累计质押数量占公
持股数量占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累计质押数量(股) 所持有股份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
金生光 149,255,273 21.3337 137,956,864 92.4301 19.7187
金阳光投资 52,444,100 7.4960 52,444,100 100.0000 7.4960
总计 201,699,373 28.8297 190,400,964 94.3984 27.2148
除上述权利限制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受限
情况,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交易各方未就股东权利的行使存
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设置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谦履基金)
转让方一(甲方一):金生光
转让方二(甲方二):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谦履 14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转让股数:甲方一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正平股份 4.0022%的股份,
即 28,000,000 股,甲方二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正平股份 1.0005%的股份,即
(2)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27 元/股。
(3)转让款:各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
即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149,450,000.0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
支付的转让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玖佰伍拾陆万元整(¥119,560,000.00),向甲
方二支付的转让款为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29,890,000.00)。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一、二指定账户支付股
权转让款的 40%,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捌万元整(¥59,780,000.00);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的一个月内,
乙方向甲方一、二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40%,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捌
万元整(¥59,780,000.00);
(3)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一、二指定账户支付股
权转让款的 20%,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29,890,000.00);
(4)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上述款项延期支付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函并收到第二条 1、2 规定的全部款项后
的一个月内,各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论标的股份是否过户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1)各方应严格保守其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所知道的与交易对手方有关的全
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2)本协议所称“未公开信息”指未在任何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媒体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文件、资料或信息。
(3)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依法披露的,不受本条限制。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
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
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二支付股份转让款后,若甲方一、
二不配合乙方履行后续协议转让过户事宜,乙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
一、二需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股份转让款,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 90 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
成就的,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
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各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向
交易对手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甲方一、二保证:
a.标的股份是甲方一、二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手续
前,解除其持有的正平股份相应股份的质押状态,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
人权益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甲方一、二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b.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使得最终实
际转让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一致。
(3)乙方保证:
a.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主体,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
及履行本协议。
b.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
时间和条件向甲方一、二支付转让价款。
c.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一、二持有的正平股份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
将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a.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任
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b.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相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c.任何一方实质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和保证,相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股份转让协议》(鋆金基金)
转让方(甲方):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鋆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代表鋆金笑傲钱江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1)转让股数: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正平股份 5.0027%的股份,
即 35,000,000 股。
(2)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27 元/股。
(3)转让款:各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
即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149,450,000.00)。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
款的 40%,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捌万元整(¥59,780,000.00);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的一个月内,
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40%,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捌万元整
(¥59,780,000.00);
(3)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
款的 20%,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29,890,000.00);
(4)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上述款项延期支付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函后并收到第二条 1、2 规定的全部款项
的一个月内,各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外,不论标的股份是否过户完毕,对本协议或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均由双方自行承担。
(1)各方应严格保守其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所知道的与交易对手方有关的全
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2)本协议所称“未公开信息”指未在任何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媒体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文件、资料或信息。
(3)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依法披露的,不受本条限制。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
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
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后,若甲方不配合乙方
履行后续协议转让过户事宜,乙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需向乙方返还
已收到的股份转让款,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 90 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
成就的,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
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各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向
交易对手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甲方保证:
a.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前,解
除其持有的正平股份相应股份的质押状态,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人权益
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甲方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b.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使得最终实
际转让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一致。
(3)乙方保证:
a.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主体,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
及履行本协议。
b.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
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c.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正平股份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将采
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a.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任
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b.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相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c.任何一方实质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和保证,相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正平股份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阳光投资、李建莉、金飞
梅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
超过 36,748,324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26%(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取得的股份 8,763,3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2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生辉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13,2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67%,李建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3,29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03%,金飞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6,549,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61%,合计减持股份 23,03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生光的身份证明文件,金阳光投资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表动报
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生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青海省西宁市
公司
股票简称 正平股份 股票代码 60384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注 1、陕西省西安市
称 册地 2、青海省西宁市
有限公司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201,699,373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28.8297%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 70,000,000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比例:持股比例减少 10.0054%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后持股数量: 131,699,373
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 18.824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 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时间及方式 方式: 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 及 上 市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否√
批准
填 表说 明:
栏 目中 加备 注 予以 说明 ;
可 以 推 选 其 中 一 人 作 为 指 定 代 表 以 共 同 名 义 制 作并 报送 权益 变 动报 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生光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青海金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金生辉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