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粒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
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现取消归属
并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6,00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会认为: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作废是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出,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
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