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
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筹划亨通海洋通信及智慧城市业务分拆上市的独立意见
本次筹划亨通海洋通信及智慧城市业务分拆上市事项,有利于拓宽江苏亨通
海洋光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海洋光网”)的融资渠道,提升公司和
亨通海洋光网的核心竞争力。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
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分拆
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丧失对亨通海洋光网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
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待上
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需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筹划亨通海洋通信及智慧城市业务分拆上市事项。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