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
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