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
(财会〔2021〕35 号)
(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施行准则解释
第 15 号、第 16 号,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更原因
根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
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 15 号准则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并根据要求对 2021 年及 2020 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执行第 16 号准则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根据要求对 2021
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第 15 号、第 16 号准则解释影响金额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主要科目 2021 年度影响金额 2020 年度影响金额
存货 393.47 137.74
递延所得税资产 137.1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7.83 -
盈余公积 39.04 13.77
未分配利润 353.75 123.97
营业收入 2,966.17 140.02
营业成本 874.89 34.64
研发费用 1,835.55 -32.35
所得税费用 0.69 -
净利润 255.04 137.7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5.04 137.7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
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