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3-1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 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 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217,098,571 股,占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4.6909%。其中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13,940,246 股,占
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31.5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971,952 股,占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53%);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为 3,158,325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1.5781%。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6 人,代表股份 16,130,277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6,044,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99%;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A 股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044,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99%;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217,013,0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6%;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9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044,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99%;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217,013,0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6%;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9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044,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99%;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217,013,0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6%;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9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044,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99%;
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