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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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正在
履行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或“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规范运作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唐听良、曾丽萍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唐听良、苏天萌、陈传美
  (五)现场检查手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鲁银投资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
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2022 年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
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公司
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 2022 年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支
持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公司 2022
年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
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 2022 年以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
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占用等违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
查阅了 2022 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的关联交易协
议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
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2022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
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
行,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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