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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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
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
掉期以及上述产品的组合业务,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要求远期外汇交易既可采用
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
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及金融市场所在地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
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审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执行,并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
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
职责: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外汇交易方案。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
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负责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同事宜。
期外汇交易交易方案。
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确认。
完成后向公司出具远期外汇交易证实书。
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如果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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