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2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相关规
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2022 年度,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及《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22 年度,公司
未发生对外担保。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后认为:本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
正常的商业条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公司对于 2022
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此外,我们还对报告期公司涉及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化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业务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中化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稳步发展;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控制风险,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
平合理,不影响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不存在被中化财务公司及其
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水平、发展
需求、资金支出安排、股本规模等因素,同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满足现阶段发展需要,对公
司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控制与监督作用,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
重要缺陷;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运行,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情形;
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
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
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能够遵循专户存放、严格
管理、规范使用、如实披露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
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
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仕华 黄长玲 周萍华 范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