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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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
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单、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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