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总经理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及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林上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林上炜先生
具备满足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林上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孟焰 王军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