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健康: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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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五) 新媒体平台;
(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 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
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
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定
期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
运作水平。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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