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
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能
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
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控审计工作要求。
鉴于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3 年拟发生的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
于保障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