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三月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 2021 年重组、2022 年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重
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
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
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钧达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核查意见。
重组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 2021 年重组、2022 年重
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本核查意见 指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钧达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宏富光伏、上饶展宏持有的捷泰
投资将其所持的上市公司 19.14%股份转让给上饶产投、上饶展宏
钧达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宏富光伏、上饶展宏持有的捷泰
科技 51%股权
钧达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宏富光伏、苏泊尔集团持有的捷
泰科技 49%股权
公 司 /上 市公 司 /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钧达汽车饰件
指
钧达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捷泰科技/标的 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展宇新能科技有限
指
公司 公司)
上饶市宏富光伏产业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
交易对方 指
(有限合伙)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方/上
指 上饶展宏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饶展宏
上饶市宏富光伏产业中心(有限合伙),2021 年重组前系标的公
宏富光伏 指
司控股股东
苏泊尔集团 指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产权交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钧达股份与宏富光伏签署的《产权
指
易合同》 交易合同》
《2021 年资产购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钧达股份与上饶展宏签署的《资产
指
买协议》 购买协议》
《业绩补偿协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钧达股份与上饶展宏签署的《业绩
指
议》 补偿协议》
《款项支付协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市公司、杨氏投资、锦迪科技与宏富光伏、
指
议》(一) 上饶产投签署的《款项支付协议》
《股份转让协 2021 年 7 月 16 日,杨氏投资、锦迪科技与上饶产投签署的《股
指
议》(二) 份转让协议》
《2022 年产权交 2022 年 6 月 15 日,上市公司钧达股份与宏富光伏签署的《产权
指
易合同》 交易合同》
《2022 年资产购 2022 年 6 月 15 日,上市公司钧达股份与交易对方苏泊尔集团签
指
买协议》 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重组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务顾问业务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
致。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2021 年重组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上市公司向宏富光伏购买捷泰科技 47.35%股权的交易对价共计 133,101.44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宏富光伏签署的《2021 年产权交易合同》,上市公司向宏
富光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为总转让价款中的
氏投资、锦迪科技的委托,将等额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48,220.59 万元股份
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市公司,与捷泰科技 47.35%股权第一期转让价款互抵,无需
实际进行资金流转;剩余 18,463.23 万元由上市公司向宏富光伏以现金支付;第
二期转让价款为 66,417.62 万元,在 2021 年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支付
给宏富光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 年产权交易合同》项
下向宏富光伏支付全部 2021 年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133,101.44 万元的支付义务。
上市公司向上饶展宏购买捷泰科技 3.65%股权的交易对价共计 102,602,000
元。根据《款项支付协议》(二)约定,上饶展宏根据杨氏投资的委托将等额于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102,602,000 元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市公司,与捷泰科
技 3.65%股权的交易对价互抵,无需实际进行资金流转。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 年资产购买协议》项
下向上饶展宏支付全部 2021 年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102,602,000 元的支付义务。
书》,捷泰科技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持有捷泰科技 51%
股权,捷泰科技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2022 年重组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上市公司向宏富光伏购买捷泰科技 33.97%股权的交易对价共计 105,307.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宏富光伏签署的《2022 年产权交易合同》,上市公司向宏
富光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为总转让价款中的
给宏富光伏;其中,上市公司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2,000 万元,自《2022 年产权
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为 73,714.90 万元,在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支付给宏富光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 年产权交易合同》项
下向宏富光伏支付 2022 年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38,092.10 万元的支付义务,尚向宏
富光伏需支付 67,214.90 万元,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支付,
即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
上市公司向苏泊尔集团购买捷泰科技 15.03%股权的交易对价共计 46,593.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与苏泊尔集团签署的《2022 年资产购买协议》,上市公司应
向苏泊尔集团支付 2022 年标的资产首期交易价款 4,659.30 万元。自 2022 年标的
资产交割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一年内,上市公司向苏泊尔集团支付 2022 年标
的资产剩余交易价款 41,933.70 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 年资产购买协议》项
下向苏泊尔集团支付全部 2022 年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46,593.00 万元的支付义务。
书》,捷泰科技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持有捷泰科技 100%
股权,捷泰科技成为上市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2021 年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钧达股份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及其董 关于守法及 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事、监事、 诚信情况的 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高级管理 说明 仲裁的情形。
人员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
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
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关于不存在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内幕交易行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的承诺函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
钧达股份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准确、完整
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之承诺函
任。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
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
连带的法律责任。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钧达股份 关于所提供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 信息真实、
事、高级 准确、完整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管理人员 之承诺函
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本人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费活动;
关于本次重 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大资产重组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钧达股份
摊薄即期回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该股权激励计
董事、高
报措施得以 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管
切实履行的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承诺函 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担补偿责任。
关于不放弃 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
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控 不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人 制权的承诺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函 管理人员的提名权,不放弃改选董事会的权利,不放弃在董事会
中的表决权,并始终保持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钧达股份 关于所提供 2、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控股股 信息真实、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东、实际 准确、完整 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控制人 之承诺函 任。
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
停转让承诺人在钧达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钧达股份董事会,由钧达股份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承诺人授权钧达股份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钧达股份董
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承诺人的违法违规情节,承诺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
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钧达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
方式为与钧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关于避免同 3、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
业竞争的承 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钧达股份及其控股子
诺函 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钧达股份的要求,
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由钧达股份或其
控股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
权,以避免与钧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
的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与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
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将根据有关法律、
关于规范关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钧达股份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
联交易的承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
诺函 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
维护钧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易损害钧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份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关于保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市公司独立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性的承诺函
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关于守法及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承诺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
诚信情况的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说明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
关于不存在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内幕交易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为的承诺函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关于所提
宏 富 光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
供信息真
伏、上饶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实、准确、
产投、上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之承
饶展宏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诺函
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
停转让本企业在钧达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
诺锁定股份(如有)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关于守法 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及诚信情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况的说明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
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五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关于不存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
在内幕交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易行为的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
承诺函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
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
关于不谋
(1)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含本次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就共
求上市公
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或
司控制权
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
的承诺
(2)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征集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不会相互商议
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不会相互间委托股东表决权;
(3)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本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约定需要终
关于拟出
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的资格;
售资产权
属清晰且
宏富光伏 3、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本企业认缴的捷泰
不存在纠
科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
纷之承诺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函
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
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
转让的情形。
中因本企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应由
本企业承担的责任,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所持上市公司 6,627,400 股股份(占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以下简称
“锁定股”)在补偿期间(即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内按如下方式分期解锁:
关于所持 各期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当期可解锁股份数量=锁定股总数×补偿
股份锁定 期间截至当期期末捷泰科技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捷泰科技补偿期
的承诺函 间各年度累计净利润承诺数-累积已经解锁股份数,在补偿期间
结束后,如捷泰科技未达到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但本企业已经履行
完毕全部补偿义务的,可在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解锁所有锁
定股。
补偿期间内,锁定股在未达到上述解锁条件前,不进行转让。
根据法律、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约定需要终
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的资格;
上饶展宏
科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
关于拟出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售资产权
属清晰且
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
不存在纠
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
纷之承诺
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
函
转让的情形。
中因本企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应由
本企业承担的责任,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与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
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
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
上 饶 产 关于规范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的
投、上饶 关联交易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
展宏 的承诺 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股
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以任何形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联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也不要求上市公
司为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
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
有效性。
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
关于所提供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真实、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标的公司
准确、完整 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之承诺函 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
责任。
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关于守法及 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标的公司 诚信情况的 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及其董 说明 仲裁的情形。
事、监事、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 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
人员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
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内幕交易行
为的承诺函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2022 年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关于守法及 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诚信情况的 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说明 仲裁的情形。
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
钧达股份
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
及 其 董
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事、监事、
高级管理
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人员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关于不存在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内幕交易行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的承诺函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关于所提供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信息真实、
钧达股份 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
之承诺函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
连带的法律责任。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
钧达股份 关于所提供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董事、监 信息真实、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事、高级 准确、完整 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 之承诺函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本人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费活动;
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钧达股份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摊薄即期回
董事、高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该股权激励计
报措施得以
管 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切实履行的
承诺函
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担补偿责任。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关于所提供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信息真实、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准确、完整
之承诺函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
停转让承诺人在钧达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钧达股份董事会,由钧达股份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钧达股份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控 股 股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承诺人授权钧达股份董事会核实后
东、实际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控制人
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钧达股份董
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承诺人的违法违规情节,承诺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
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钧达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
方式为与钧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关于避免同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业竞争的承
诺函
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钧达股份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钧达股份的要求,
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由钧达股份或其
控股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
权,以避免与钧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的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与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
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将根据有关法律、
关于规范关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钧达股份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
联交易的承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钧达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
诺函 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
维护钧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易损害钧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份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
关于保持上
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规范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资金。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关于守法及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承诺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
诚信情况的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说明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
关于不存在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内幕交易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为的承诺函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
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
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
律责任。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所提
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
供信息真
律责任。
实、准确、
完整之承
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诺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公司
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公司在钧达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有)。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企业/公司的违法违规
宏 富 光 情节,本企业/公司承诺锁定股份(如有)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伏、苏泊 偿安排。
尔集团 1、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企业/公司及本企业/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关 于 守 法 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及 诚 信 情 情形。
况的说明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企业/公司及本企业/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五年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情形。
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关 于 不 存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在 内 幕 交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易 行 为 的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承诺函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企业/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
组织性文件的约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的资格;
股权。
关于拟出 的捷泰科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
售资产权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清晰且 4、本企业/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
不存在纠 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股权的
纷之承诺 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
函 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
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更过程中因本企业/公司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
本企业/公司承担。
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应由
本企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本企业/公司将依法承担。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
安排。
关于不谋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 36 个月内:
苏显泽、
求上市公 (1)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就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
苏泊尔集
司控制权 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
团
的承诺 (2)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征集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不会相互商议
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不会相互间委托股东表决权;
(3)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控制的企业遵守本承诺。
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与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
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
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
关于规范 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
苏显泽 关联交易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的承诺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股
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
以任何形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联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也不要求上市公
司为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
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
有效性。
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
关于所提供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真实、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标的公司
准确、完整 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之承诺函 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
责任。
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钧达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关于守法及 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诚信情况的 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说明 仲裁的情形。
标的公司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及其董 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
事、监事、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
高级管理 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人员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内幕交易行
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为的承诺函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承诺方
均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1500 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汇会计师
认为,钧达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捷泰科技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4,686.60 万元,超过承诺数 47,686.60 万元,实现当
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 276.62%。
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7,119.29 万元,超过 2021 年至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上饶展宏签署的《业绩补偿协
议》、中汇会计师对捷泰科技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 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捷泰科技 2022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业绩承诺方关于捷泰科技 2022 年度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2 年度无需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捷泰科技 2021 年度、2022 年度累计实现业绩已超出 2021
年至 2023 年累计业绩承诺金额。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一)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进取不断突破,公司经营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快速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115.95 亿元,同比增长 304.95%,净利润 8.21 亿元,同比增长 710.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17 亿元,同比增长 501.34%。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94.89 亿元,同比增长 57.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为 10.51 亿元,同比增长 4.89%。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2022 年光伏行业发展回顾与 2023 年形势展
望》,2022 年光伏行业再创佳绩,2022 年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产量同
比增长均在 55%以上。公司所处的光伏电池行业,受益于小尺寸电池产能退出市
场以及电池技术升级变革的因素影响,行业内大尺寸电池产能出现短缺,电池环
节盈利水平持续提升。捷泰科技作为老牌电池厂商,在光伏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
下,凭借技术领先优势不断扩张新产能。2022 年,公司产能规模由年初 8.5GW
提升至年末 17.5GW(P 型 9.5GW,N 型 8GW)。报告期内,捷泰科技实现电池
片出货 10.72GW(其中 P 型 PERC 产品 8.85GW,N 型 TOPCon 产品 1.87GW),
出货量同比增长 88%;实现营业收入 1,111,463 万元,同比增长约 120%;净利
润 72,877.08 万元,同比增长约 224%。
年 7 月,完成对捷泰科技剩余 49%股权的收购,实现对捷泰科技 100%控股,主
营业务彻底转型为光伏电池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22 年 9 月,公司将名称由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凭借在光伏电池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不断研发投入,2022 年 9 月滁州基地
一期年产 8GW N 型 TOPCon 产线顺利达产,标志着公司成为行业内首家掌握 N
型 TOPCon 电池量产技术的专业化电池厂商,在光伏电池行业由 P 型向 N 型技
术升级迭代的过程中,公司成为 N 型技术领先者。为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优势,
议,产能扩张再提速。截至目前,公司建成及规划中的生产基地有 3 处,规划年
产能 53.5GW。具体为:
率达 23.5%。
产线已于 2022 年第三季度建成达产,产品效率达 25%以上,二期年产 10GW 产
线正在调试中,预计 2023 年上半年达产。
已于 2022 年年底开工建设,预计 2023 年下半年投产。淮安基地项目建成投产后,
将成为全球单体最大的 N 型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制造基地之一。
先、规模领先的专业化电池厂商。为满足高质量发展的人才需求,公司加大人才
引进力度,不断吸纳行业内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行政管理、财务法律等各方面
优秀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公司通过三期期权激励的实施,将捷泰科技约
工利益于与企业利益深度绑定,较大程度稳定核心管理人员,从而实现员工与企
业的共同成长和发展。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通过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的形式,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募集不超过 27.76 亿元,主要用于加强研发投入
及产能扩张,目前该项目正在按计划推进。项目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得到提升,
资产负债率降低,为公司后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后续公司将通过资本市场持续
实现融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推动公司发展。
(二)2022 年度公司主要财务状况
本年比
减
营业收入(元) 11,595,386,331.54 2,863,387,814.89 304.95% 858,474,941.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493,209,328.45 -180,756,886.40 372.86% -20,310,282.13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5.08 -1.35 476.30% 0.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5.08 -1.35 476.30% 0.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5.37% -17.90% 83.27% 1.46%
本年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9,489,304,291.46 6,015,210,593.65 57.76% 1,857,557,669.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元)
注:上述数据源自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 2022 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
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尽其责、
恪尽职守、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1 年重组、2022 年重组交易各方按照公
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独立财务
顾问将继续督促交易各方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栾宏飞 高振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