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成都路桥
股票代码:0026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其福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罗浮广场16楼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罗浮广场16楼
权益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都路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其福
公司、上市公司、成都路
指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桥
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指
书 报告书
宏义嘉华 指 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东君泰达 指 四川东君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5号准则》 指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刘其福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30011966********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罗浮广场16楼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
无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其福先生与宏义嘉华、熊鹰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共计
持有成都路桥股份119,067,762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的15.72%。其中,刘其福
先生持有成都路桥股份700,000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的0.09%。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其福先生与宏义嘉华、熊鹰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此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刘其福先生无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具体变动详见“第
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所致,信息披露
义务人与宏义嘉华、熊鹰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共计持有成都路桥股份
鹰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单独持有成都路桥股份700,000股,占成都路桥总
股本的0.09%。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
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
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成都路桥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比 表决权
股东 持股数量 股东 持股数量
例 比例 例 比例
宏义嘉华 117,767,762 15.55% 刘其福 700,000 0.09% 0.09%
熊鹰 600,000 0.08% - - - -
刘其福 700,000 0.09% - - - -
合计 119,067,762 15.72% 15.72% 合计 700,000 0.09% 0.0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宏义嘉华实际控制人为刘峙宏,刘其福系刘峙宏之弟,
熊鹰在宏义嘉华担任董事,同时宏义嘉华的控股股东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
熊鹰控制的宏义嘉华股东之一四川省达县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宏义嘉华的公司治理及运营中达成一致
行动关系。因此,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宏义嘉华与刘其福、
熊鹰构成一致行动人。
其单独持有的成都路桥15.55%股份,即117,767,762股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
托给东君泰达行使。
同日,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达县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一致行动
协议》,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宏义嘉华经营管理及重大事宜决策
方面无需再必须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将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
义嘉华的公司章程之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同日,针对上述权益变动,熊鹰、刘其福分别出具《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的声明》,声明如下:
“宏义嘉华表决权委托之前,本人与宏义嘉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现因宏
义嘉华将表决权全部委托至东君泰达,本人将在前述表决权委托生效之日起依
照个人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且未来在前述表决权生效期间,不会与东君
泰达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次权益变动公告后,本人增持或减持成都路桥股份的行为均由本人独
立意志决策,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宏义嘉华、东君泰达共同增
加或减少能够支配的成都路桥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后,刘其福先生与宏义嘉华、熊鹰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
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宏义嘉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冻结股份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司法冻结执
序号 冻结日期 解冻日期 冻结原因
(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行人
四川省成都
法院
四川省达州
法院
轮候冻结
四川自由贸
民法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宏义嘉华因与郑渝力、四川省道诚力实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司
法拍卖平台公开司法拍卖其持有的37,859,71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宏义嘉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
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元/股) (股) (股) 比例(%)
集合竞价交易 2022年9月28日 3.77 579,000 757,194,315 0.08
宏义嘉华
大宗交易 2022年11月14日 3.32 15,140,000 757,194,315 2.00
合计 15,719,000 757,194,315 2.0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其福
签署时间: 2023年 3月 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其福
签署时间: 2023年 3月 15日
成都市路桥工程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
股份有限公司 科东四路11号
成都路桥 002628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刘其福 高升桥路9号罗浮广场
增加□ 减少? 有□ 无?
不变,但持股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
发生变化□ 系后无一致行动人)
是□ 否? 是□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宏义嘉华持股数量117,767,762股;持股比例15.55%
刘其福持股数量700,000股;持股比例0.09%
熊鹰持股数量600,000股;持股比例0.08%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119,067,762股;持股比例15.72%
刘其福持股数量700,000股;持股比例0.0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其他明确计划
、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
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是□ 否□
是□ 否□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其福
签署时间: 2023年 3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