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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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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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
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在前述公告约定的申报时间内,公司未收
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
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主动辞职且已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0,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880,000股,其中首
次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43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45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786982),并向中登上海
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3月21日
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相应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27,951,615   -120,000   327,831,61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7,048,385       0       97,048,385
   股份合计         425,000,000   -120,000   424,880,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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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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