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财务总监等有关
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