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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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于诉讼阶段,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
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 0604 民初 3062 号民
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案件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
日尚未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
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浙 0604 民初 3062 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由原告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
告》
 (公告编号:2022-048)、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5)。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应明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
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诉讼事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
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 0604 民初 3062 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
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审目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
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 2 起,涉及总金额约为
子公司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与其分包单位工程纠纷所致。虽被分包单位连带起
诉,但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并未与分包单位签署任何协议。公司子公司本身并未违
反工程总包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责任,并已与起诉的分包单位积极沟通,共同
推进纠纷合理解决。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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