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司,该公司因日常经营所需拟向银行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 2.00 亿元,借款期
限 1 年,广西鹏越申请由本公司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 容 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0、
司崇左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左分行”)已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
额 2.00 亿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本公司与债权人中行崇左分行已签订《保证合
同》,由本公司为广西鹏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
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
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
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
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
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
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
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
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
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
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
他法律文件;
给予协助和配合;
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
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
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
及时通知债权人。
裁规定。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
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力的;
下发生违约事件。
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
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
施:
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合同;
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
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
牌价汇率折算;
  第十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
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
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一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
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
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
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
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
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三人。
项下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
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收费进行咨询与投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
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川恒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