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补充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补充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
及参股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促进公司
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补充担
保事项。
独立董事:盛希泰、高海江、杨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