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0468101_A03 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
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贵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执
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的要求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和后续相关规定编制后附情况表并保证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
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情况表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
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
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有
限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的鉴证工作,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
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
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之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0468101_A03 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悦栋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中国 北京 2023 年 3 月 15 日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