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
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
(五)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如有)、持股 5%以
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指本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境内外市场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
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
露相关公告。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等的进行信息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本公司总经
理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其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境内信息披露事务,本公司的公司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本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境外信息披露
事务。在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授权时,由本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根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的组
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并负责保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文件等
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能
够及时披露。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建立相应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制,包括定期报告机制、重大信息的临
时报告机制以及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程,确保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各部门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均为该部门或
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
事务的联络人,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
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本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本公司确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本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审核发布流程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由相关项目组负责
人遵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取得
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需)。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本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内容应当经本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非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本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定义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
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
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本公司(含本公司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二十四条
所述有关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
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
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若本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
本公司的传闻、媒体报道,当发现市场出现有关本公司的传闻
或媒体报道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如预计监管文件的发布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总体如
下:
(一)对于本公司日常临时公告,如定期经营数据、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及/或公司秘书审核通过后安排发布,并于发布后及时向全体董
事和监事报告。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事项,在经董事会、监事会及/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于发
布后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二)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的临时公告事项,本公司
可建立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公告内容经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
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布,并于发布
后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成员可由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出任: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上述临时公告可直接由董事长及任意
两名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安排发
布,并于发布后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三)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突发性事件,本公司需要发布澄清公告或补充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组进行汇报
并根据其决定起草公告及安排披露,并于披露后及时向全体董
事和监事报告。
第三十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
度。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导致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本
公司将按照内部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
予以处罚,或就本公司以外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法向有关
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解释和修订,
任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