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胡友春曾担任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2022 年 7 月,本人因个人原因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
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人辞任后形成的独立董事空缺进行了增补。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独立
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是我 2022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亲自出席,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
之一的情形。2022 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本人以独立董事身份亲自出
席五次。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姓名 应出席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召开股东 列席股东
会会议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胡友春 10 10 0 0 否 3 3
对于十次董事会的全部议案,本人皆于正式表决前认真审核、主动沟通、严肃思考,在
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时间 相关会议 相关事项 意见类型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相关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 同意
关联交易的事项
时间 相关会议 相关事项 意见类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
项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相关事项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事项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的事项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事项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
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土地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相关事项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
事项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
事的相关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相关事项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细则》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各委员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薪酬方案提出建议,
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推动建立兼顾公平性与激励性的薪酬政策,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职责。
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2 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认真审议委员会的相关议案,并运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力提升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
性,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
影响,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及
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
(一) 2022 年度,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 2022 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和核查。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电话等方式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现状、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做好必要的基础工
作。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
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
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2022 年度,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以切
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六、 其他工作情况
(一)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 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 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 报告期内,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无异议。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胡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