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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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
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
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签署《管道天然气代输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管道天然气代输框架协议》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公司关联方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方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无需向关联方支付费用,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议案表决
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签署<管道天然气代
输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签署《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开
发协议》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依照宁德时代的相关要求对新型磷酸
铁锂产品进行设计开发,并按其需求生产制造,有利于提升产品性能满足下游客
户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签署<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钟超凡
                           夏云峰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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