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
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该
报告对于本次股票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发行方案符
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公
司编制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当期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与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广电平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广电平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方式
公允、合理,公司与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广电平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
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映照 胡鹏翔 刘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