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进行
现金管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 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 于公
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 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 ,具
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 施是
可行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社会 公众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忠:________________
涂家生:________________
金春卿: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 年 0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