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以信托贷款方式向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47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为24个月,并设置宽限期12个月,
资金用途为支付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四川中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股权收购余款。此笔授信公司拟以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部分机器
设备(该部分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46,819万元)为抵押,并以子公司四川中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51.51%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公司以子公司部分资产抵押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系公司正常的经营行
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需要,财务风险在
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同意该事项。该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